水xx诉杨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清水县人民法院红堡法庭立案受理后,通过承办法官细致耐心做工作,当事人主动庭前履行,案件得以撤诉处理。
2019年7月22日13时20分许,杨xx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清水县红堡镇白云石厂门口路段右转湾进入白云石厂时,与由该厂内驶出的水xx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相向驶来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杨xx与水xx的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水xx起诉要求赔偿修车费4350元。
诉讼过程中,在得知双方当事人曾互相指责对立情绪严重后,承办法官主动电话联系杨xx车辆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说明责任分担情况,汽车运输公司同意于5月13日支付赔款1700元;承办法官又通过微信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员,保险公司于同日支付赔款1000元。水xx于5月14日申请撤诉。清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水xx撤回起诉,原定5月20日开庭的案件提前结案。
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小标的赔偿案件,法官通过快速调解不仅能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也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