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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共同侵权时赔偿责任的承担
来源:清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作者:李永芳 日期:2019/11/13 18:31:24

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父亲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与范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上乘客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先后在县人民医院及西安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二十多万,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右腿高位截肢。范某以初诊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李某某右腿肌肉坏死延误治疗,申请追加初诊医院为案件被告并申请对医疗机构延迟治疗导致李某某右腿截肢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经专业司法机构鉴定,李某某右下肢外伤由交通事故引起,外伤后右下肢截肢与医疗机构延迟诊疗存在一定的关系,医疗机构在李某某右下肢截肢与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参与度均为50%。范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医疗机构在初步诊疗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李某某股动脉血管损伤,存在漏诊与误诊致损害结果扩大,其所受人身损害系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两个原因结合导致,应由侵权的各方当事人按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范某和医疗机构各按原因力50%赔偿李某某的损失。范某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范某承担。

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共同侵权时,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与否的关键。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其后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医疗机构过失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发生,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时应当由具备该项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判断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从而由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与医疗机构按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通过鉴定判断各方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既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亦有利于被侵权人的损失得到全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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