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21民初559号
申请人:南新平,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申请人:白亚军,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南新平诉白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新平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亚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甘ED0188丰田越野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南新平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DM20186205000000002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白亚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甘ED0188丰田越野车,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为6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建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亚丽
书 记 员 李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