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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521民初1216号
来源: 作者: 日期:2019/1/2 15:24:19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21民初1216号

 

申请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

负责人:马小平,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圣晓,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王文萍,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圣晓、王文萍、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章圣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圣晓、王文萍二人名下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面积为128平方米的住宅1套、位于秦安县、面积为84.53平方米的1套商铺进行查封。申请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郑圣晓、王文萍二人名下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面积为128平方米的1套住宅、位于秦安县面积为84.53平方米的1套商铺,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为6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陈建忠

                申晓云

        祁建刚

 

 

 

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张亚丽

             李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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