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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521刑初82号
来源: 作者: 日期:2019/1/2 15:25:05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甘0521刑初82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1,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亮,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涛、廖益彬,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亚洲,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襄宝,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亮,曾用名刘军,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人张晨,男,1990年3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亮、李亚洲、刘亮、张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1以要求被告人余亮、李亚洲、刘亮、张晨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金保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被告人余亮及其辩护人马智涛、廖益彬,被告人李亚洲及其辩护人戴襄宝,被告人刘亮、张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余亮与李某某1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余亮酒后约李某某1出来,在清水县轩辕湖公园公厕北侧的道路上商议解决李某某1发短信辱骂陈某某的事情。李某某1叫上韩杰、王某某3到达约定地点后见到被告人余亮,接着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余亮先朝李某某1脸上扇了两巴掌,遂李某某1与韩杰、王某某3三人动手和被告人余亮发生了打斗后,双方离开现场。之后,被告人余亮独自一人去甘肃银行二楼的酒吧喝酒时想不通自己挨打的事,于是被告人余亮就打电话告诉一起的被告人刘亮和被告人张晨,被告人刘亮又打电话叫上被告人李亚洲,被告人李亚洲就驾驶牌号为浙D279LZ的奥迪A6小轿车载着被告人刘亮和被告人张晨,在甘肃银行门口接上被告人余亮后,准备到清水县永清镇韩家庄庄口等李某某1等人,刚到韩家庄庄口时,被告人余亮看见一辆白色大众车从清水县永清镇韩家庄庄口出来,发现车内坐的是李某某1等人,被告人李亚洲就用自己的奥迪车将对方的车辆拦住。四被告人对王某某1、王某某2、吴某某、李某某1拳打脚踢,被告人李亚洲还从身上掏出水果刀,李某某1看见后就起来趁机逃跑,被告人余亮、李亚洲和张晨就去追李某某1。被告人刘亮害怕王某某1、王某某2、吴某某三人打他,就从后备箱拿出棒球棍在三人面前乱抡,三人准备起来时,被告人刘亮就在三人背后各打了一棒球棍,让三人蹲在地上不要起来。被告人余亮、李亚洲和张晨没有追上李某某1,回来之后,几人就继续殴打三人,被告人余亮就从车的后备箱取出洋镐把在王某某1身上打了几下,被告人李亚洲用水果刀将王某某1的背部戳伤,打完之后几人将工具放在车上。被告人余亮认为李某某1跑回家中,于是被告人余亮等人胁迫王某某1、王某某2、吴某某三人将其四人带到李某某1家,被告人张晨害怕事情越闹越大就给郭某某打了个电话。到李某某1家之后,被告人余亮要求李某某1家属将李某某1交出来,并用言语威胁李某某1的家人,被告人余亮和李亚洲两人与李某某1的姐夫蔺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余亮和被告人李亚洲朝蔺某某脸上扇了几巴掌,双方僵持几分钟后被告人余亮等人被后面赶来的郭某某、马某某二人劝离。

经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1因钝性外力所致脾脏挫裂伤血肿形成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李某某1因钝性外力所致双眼顿挫伤属轻微伤。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亮、李亚洲、刘亮、张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亮、刘亮、张晨均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被告人李亚洲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有前科,建议对四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量刑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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