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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521刑初66号
来源: 作者: 日期:2019/1/2 15:25:43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甘0521刑初66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毅,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毅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毅因杨某某1欠自己的钱,准备去向杨某某1要钱,于是电话联系一起的张某某2来宏昌花园,两人见面之后张毅开着车载着张某某2去清水县充国广场水木溶城的工地叫上张某某1,商量一起去向平凉市泾川县干活的杨某某1要账,张某某1就电话联系一起的邹某某开车载着三人去平凉市泾川县,14时许几人来到平凉市泾川县新建人民医院工地找到杨某某1,几人就和杨某某1来到杨某某1租住的房子,张毅让杨某某1给自己写两张10万元的欠条,杨某某1又给张某某1写了一张4万元、一张1万元和一张6.2万元的欠条,写完欠条之后,张毅以给杨某某1复印身份证为借口将杨某某1骗上车,当车辆行驶至新建人民医院工地时杨某某1要求下车,张毅就不让其下车,并让邹某某开车沿着庄浪县走,路上张毅就让杨某某1电话免提联系借钱,出了泾川县到同城时,张毅就下车到五金店买了一把斧头和一把塑料洋镐把,将斧头放在了车门的储物筐内,洋镐把放在车座底下,车辆经过华亭县之后在一修高速路的高架桥下张毅就让司机停车,车停下后张毅拿着洋镐把和斧头让杨某某1下车,杨某某1下车之后张毅让杨某某1把左手放在水泥台上,并递给斧头让自己将左手剁掉,杨某某1拿上斧头之后被张某某2夺去扔掉,之后张毅就用洋镐把打杨某某1,张某某2没有拦住,张毅就在杨某某1的身上打了几下,张某某2就将洋镐把夺走,张毅就用拳和脚在杨某某1身上打了几下并威胁让其快点还钱,打完之后,几人就来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之后,邹某某和张某某2称家中有事就回家了,张毅和张某某1、杨某某1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天悦宾馆住下,在宾馆时被告人张毅又让杨某某1打电话借钱,杨某某1没有借到钱,张毅就打电话叫来高某某、张某某3、李某某、温浩四人,被告人张毅就威胁杨某某1三日之内还钱,三日之内还不上就将杨某某1交给高某某等四人,次日7时许,被告人张毅就让杨某某1联系钱,到中午12时许,杨某某1没有联系到钱,张毅就在杨某某1脸上打了几巴掌,身上打了几拳,之后张毅、张某某1带着杨某某1来到清水县宏昌花园张毅家中,后被我局民警抓获。2018年4月3日经双方调解,张毅、张某某1、张某某2家人积极向杨某某1赔礼道歉,取得杨某某1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毅为索要债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毅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建议对被告人张毅在法定刑幅度内处刑。

被告人张毅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毅因被害人杨某某1欠其钱款未还,便于2018年3月21日与张某某2、张某某1商量去泾川县找杨某某1要钱。随后,张某某1联系邹某某开车从清水县城出发载着三人去了平凉市泾川县。当日14时许来到平凉市泾川县新建人民医院工地找到杨某某1,四人和杨某某1来到杨某某1租住的房子,杨某某1在张毅的要求下给张毅写了两张10万元的欠条,又给张某某1写了4万元、1万元和6.2万元的欠条各一张,写完欠条后,张毅以给杨某某1复印身份证为由将杨某某1骗上车,当车辆行驶至泾川县新建人民医院工地时杨某某1要求下车,张毅未同意,并让邹某某开车前往庄浪县,路上张毅让杨某某1联系借钱。到同城后,张毅下车到五金店买了一把斧头、一根塑料洋镐把,将斧头放在车门储物筐内,洋镐把放在车座底下。车辆经过华亭县后,张毅指使司机邹某某将车停在正在修高速路的高架桥下,手持洋镐把和斧头让杨某某1下车,杨某某1下车后张毅让其将左手放在水泥台上,并将斧头递给杨某某1,让其将左手剁掉,杨某某1拿上斧头后被张某某2夺去扔掉,张毅便用洋镐把殴打杨某某1,后张某某2将洋镐把夺走,接着张毅用拳脚殴打杨某某1并威胁让快点还钱。打完之后,几人继续驾车来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邹某某和张某某2称家中有事便先回了清水县,张毅和张某某1带着杨某某1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天悦宾馆住宿。在宾馆时张毅再次让杨某某1打电话借钱,杨某某1未借到钱,张毅便打电话叫来高某某、张某某3、李某某、温浩四人,并威胁杨某某1三日之内还钱,还不上就将其交给高某某等四人。次日7时许,被告人张毅让杨某某1联系借钱,至12时许,杨某某1仍未借到钱,张毅便在杨某某1脸上搧了几巴掌,身上打了几拳。之后,张毅、张某某1二人带着杨某某1于16时左右来到清水县宏昌花园10号楼2单元501室张毅家中,17时左右被清水县公安局民警在清水县宏昌花园张毅家中将张毅抓获。2018年4月3日双方当事人和解,张毅、张某某1、张某某2家人积极向杨某某1赔礼道歉,取得杨某某1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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