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申请执行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康某某自2016年3月交付案款19056元,本院依法划拨1000元,尽管被执行人康某某被依法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交由公安机关临时控制,但案件一直没有进展。因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
3月27日,我院执行干警获悉线索得知被执行人康某某在甘谷县某超市打工,次日一早我院干警迅速出击在甘谷县某超市通过询问超市工作人员找到了被执行人康某某并将其拘传到清水县人民法院。
在执行法官的教育劝说之下,康某某当场交来案款1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支付1500元,至2020年底将剩余案款全部交清。